府谷检察:浅谈公益诉讼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探索和(3)
【作 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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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二)就案办案,难以达到办案实效。目前府谷县院办理的两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件只发生在两个地点,但通过上述案件的办理,不难想到可能还有类似
(二)就案办案,难以达到办案实效。目前府谷县院办理的两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件只发生在两个地点,但通过上述案件的办理,不难想到可能还有类似的情况存在。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案多人少等综合因素,并未对府谷县境内古生物化石的分布情况进行详细摸排,也未对府谷县存在的类似情况进行走访调研,难以确定是否还有其他乡镇也存在古生物化石被盗掘的情况,导致监督效果有所打折。
结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守护者,在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工作过程中,要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特别是针对府谷县古生物化石资源储量丰富但保护不足的现状,通过刑事打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步进行,联合司法、行政单位对全县古生物化石保护形成统一认识,在古生物化石保护领域推动形成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发力、共同推进、共同落实的新格局,营造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良好氛围,使古生物化石的保护走上有法可依、精细化管理的良性轨道,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王娇 白彩琴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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